近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了《電力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及治理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
隨著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新型電力系統加快構建,發電側、電網側、用戶側市場主體日益多元,安全責任邊界愈發復雜,新能源及儲能涉網、電力監控系統網絡安全等新興領域的安全風險不斷凸顯。《規定》精準對接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法治需求,系統梳理了電網或電力設備設施、發電機組、水電站及大壩、貯灰場、電力建設工程及質量管理、電力監控系統、電力企業安全管理等八大領域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情形。
以水電站為例,《規定》明確,出現廠房未進行防洪設計或防洪設計不滿足規范要求;主廠房最底層廊道未設置防水淹廠房報警系統等五項情形中任一項的,應判定為一項重大事故隱患。
針對電力企業安全管理,《規定》明確,出現下列任一項情形,即可判定為一項重大隱患:
上崗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關鍵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未按規定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未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規定》指出,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電力企業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臺賬,制定切實可行的治理方案,落實治理責任、治理資金、治理措施和治理期限,限期整改到位。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電力企業應當將該工程或項目停建停產停業,或停止運行存在重大隱患的設備設施,撤離人員。
《規定》明確,電力企業未建立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建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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