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程款結算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工程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優化施工結算流程,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關于做好保障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相關工作的通知》(豫建市〔2026〕99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鄭州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工程款結算及履約活動。
第三條 工程款結算應當堅持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依法依規的原則,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主體責任。各參建單位應當依據本指導意見,強化合同管理和信用約束,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范自身市場行為。
第二章 項目立項與資金保障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立項階段,應當落實工程建設資金,確保資金來源合法、充足,滿足工程建設需要。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的資金來源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建設資金已落實的承諾書,確保具備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對不滿足資金要求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或開工建設。超出預算的部分,未履行相關審批手續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章 施工過程結算制度
第七條 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法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變更簽證時限、工程結算審核期限、逾期付款違約責任以及付款期限和比例等合同必備條款。
第八條 施工過程結算周期可按月、季度或工程形象進度節點劃分。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對各結算周期的結算范圍、計價規則、結算程序和時限作出明確約定。
第九條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應當不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重大工程項目可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社會投資項目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約定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支付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工程價款的90%。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鼓勵參照政府投資項目標準執行。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周期,向建設單位提交已完成工程量報告和進度款支付申請。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后14日內完成審核并支付進度款。工程結算審核的具體期限,自承包方提交完整、合格的結算送審資料之日起,至發包方或其委托的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結算審核報告之日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任何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工程完工后,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竣工結算。超過合同約定期限仍未辦結結算審核的,發包方應先行出具無爭議部分的審核報告,明確無爭議的金額,并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相應價款。
第四章 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
第十二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后一個月內,應當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與實際施工活動相對應擔保期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應當將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用列入工程總投資。
第十三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險、工程擔保公司保函等形式,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保證合同金額應扣除已批準的財政預算資金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擔保憑證后,應當于7日內將擔保憑證上傳至鄭州市建設勞務服務平臺。
第五章 工程款撥付管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支付節點和比例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因建設單位原因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施工單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建設單位委托的竣工決(結)算審計費用應計入項目建設管理費或工程其他費用,納入項目總投資,不得將因核減產生的審計費用與工程結算費用掛鉤。
第十七條 推行工程款與人工費用分賬管理。建設單位在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應當將人工費用單獨列支并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未完成工程審計、未完成竣工驗收、未達到項目整體交付等不合理條件為由,拒絕或拖延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對應的工程款。采購中小企業提供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不得在合同中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支付條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進度比例支付賬款等條款。
第六章 合同履約與變更管理
第十九條 推動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投資項目使用國家或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推薦的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施工合同。
第二十條 施工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變更程序辦理變更確認手續。涉及價款調整的,應當在變更確認后14日內簽訂變更價款確認單,并在當期進度款中予以調整支付。
第二十一條 因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等非施工單位原因導致工程造價增加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確認并落實相應資金來源,不得以概算不足等理由拖延確認或支付。
第七章 竣工驗收環節的工程款審核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對項目工程款支付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做好分包單位工程款項的結算和支付工作。建設單位需要在施工總承包范圍內依法確定專業分包單位或者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并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確定的專業分包單位或者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并由總承包單位進行相關工程款項的結算和支付。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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