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專家庫建立、使用及管理,發揮質量、安全、檢測類專家技術支撐作用,提升工程質量安全管控專業化水平,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專家庫的建立、動態管理,專家的入庫、聘任、履職及退出,以及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危大工程管控、民生保障工程建設等相關技術支撐、咨詢指導、現場處置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屋市政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包含新建、改建、擴建及城市更新等建筑活動。
本辦法所稱專家庫,是指由鄭州市城鄉建設局組建,涵蓋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程質量檢測等相關專業,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提供技術論證、咨詢評審、隱患排查、事故分析、應急處置等專業技術支撐的綜合性專家集合。
第三條 鄭州市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城建局”)負責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專家庫和專家的統一監督管理,制定專家庫管理規則,統籌專家選聘及退出工作,牽頭組織專家參與重大工程建設技術支撐工作。
第四條 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監督中心(以下簡稱“市質安中心”)受市城建局委托,負責專家庫日常管理的具體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專家庫組織與專業設置
第五條 市城建局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專家庫。市質安中心負責對專家庫進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庫內專家信息、信用記錄、履職情況等。
第六條 專家庫按照“質量類、安全類、工程質量檢測類”三大類別分類管理,結合鄭州建設工程實際特點細分具體專業方向,專業類別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調整。
工程質量類:1.建筑結構與地基基礎;2.市政工程;3.裝配式與節能建筑;4.裝飾裝修與防水等。
施工安全類:1.巖土與基坑安全;2.模架與起重安全;3.市政與拆除安全;4.軌道交通施工安全;5.工程應急搶險安全;6.腳手架工程;7.安全管理及其他。
工程檢測類:1.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2.市政工程材料;3.鋼結構;4.地基基礎;5.建筑幕墻;6.橋梁及地下工程;7.建筑節能;8.道路工程;9.建筑材料及構配件。
第七條 納入專家庫的專家實行“一人一檔”信息化管理,檔案內容包括:專家基本信息、專業業績、履職情況、信用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專家聘任采取申請聘任和特邀專家兩種形式:
申請聘任:指在市城建局官網發布通知,對申請報名的人員集中評審后選聘為專家,納入日常管理;
特邀專家:指對于專家庫中尚未建立的專業、特殊需求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工程,施工單位報請市城建局同意,可根據技術支撐工作需要直接邀請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特邀專家,提供專項技術支撐。
第三章 入庫條件與程序
第八條 申請入庫專家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廉潔自律,身體健康,職業道德良好,能客觀、公正、科學履行專業職責;
2.熟悉國家、省、市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檢測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本地工程管理要求;從事相關專業工作15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5歲;具備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或特殊專業需求可適當放寬;
3.質量類、安全類專家取得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滿5年,或持有相關專業同等級注冊執業資格(如注冊建造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滿5年;檢測類專家應當取得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滿10年;高等院校建筑類教職工入庫應當取得教授級職稱滿5年;
4.經所屬單位推薦,自愿加入專家庫,承諾遵守專家庫管理相關規定,服從統一調度,積極配合開展技術支撐工作,確保聯絡暢通。
第九條 專家入庫程序。
1.個人申請:符合條件的人員向所在單位提交申報材料,每名專家可申請兩個大類,每個大類可選擇不超過3個專業方向;
2.企業審查:所在單位審核材料真實性、完整性,擇優遴選優秀技術人員,加蓋公章后統一上報市質安中心;
3.業績復核:市城建局組織評審復核小組,對申報人員近5年工作業績進行抽查復核,擇優錄取;
4.公示聘任:評審復核合格人員名單在市城建局官網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專家庫管理。
第十條 限制入庫條件。
近5年有工程質量安全、工程質量檢測違法違規行為、失信懲戒記錄的;失職瀆職導致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檢測數據造假的;在專家履職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記錄的。
第四章 專家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委托參與工程質量安全技術論證、咨詢評審、隱患排查等相關活動;
(二)依據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獨立發表專業意見,不受非法干預,對不符合要求的方案可拒絕簽字并保留個人不同意見;
(三)要求相關單位對技術內容進行解釋說明,踏勘現場、查閱相關資料及檢測原始數據;
(四)獲得合理的專業技術服務報酬。
第十二條 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國家、省、市工程質量安全及檢測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恪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履行職責;
(二)按時參與技術論證、咨詢評審、隱患排查等活動,不得無故缺席,確需請假的提前告知委托單位及市質安中心;
(三)認真審查相關技術資料,踏勘現場,獨立出具專業意見,對簽署的技術報告或論證結論負責;
(四)遵守回避制度,與服務項目各參建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含親屬關系、經濟利益關系等)的,應主動申請回避,不得參與相關工作;
(五)履職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隱患,應當向監管部門報告;
(六)配合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技術培訓等工作,及時更新個人信息,確保聯絡暢通;
(七)不得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不開展虛假論證或違規出具技術意見;
(八)保守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專家技術支撐工作管理
第十三條 市城建局、市質安中心根據工程建設技術支持需求,隨機從專家庫抽取相關專業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工作,專家組人數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專家組按要求開展踏勘、論證、咨詢等工作,獨立發表專業意見,形成簡明技術結論或處置意見;履職過程中做好工作記錄,配合相關單位做好資料留存。
第六章 專家考評與管理
第十五條 專家實行聘任制,聘期3年。聘期屆滿前3個月,市質安中心組織任期綜合考評,考評結果分合格、不合格(基準分100分,得分≥100分為合格)。考評合格的可續聘;不合格的報請市城建局同意,解除聘任資格,移出專家庫。
綜合考評聚焦履職實效,考核參會及搶險到崗情況、技術意見采納率、職業道德、制度遵守、培訓及信息更新等情況(考評標準見附件)。
第十六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所在單位應及時提請提前解聘,市質安中心核實后,報市城建局同意,解除聘任資格、移出專家庫。
(一)健康、工作調動等客觀原因無法履行技術支撐職責的;
(二)本人書面申請退出專家庫的;
(三)喪失或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年齡超本辦法規定上限,無法正常參會履職的;
(五)不再符合專家入庫條件的。
第十七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解除聘任資格、移出專家庫,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一)申報或履職中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技術意見的;
(二)一年內無故缺席履職3次及以上,或找人替代參會、簽字的;
(三)收受不正當利益、違反回避制度、泄露保密信息的;
(四)應急搶險中拒不響應、拖延到場、失職誤事的;
(五)失職導致工程出現重大隱患或事故的;
(六)任期內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
(七)其他嚴重違規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
第十八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資格6個月至1年;暫停期滿考評合格的恢復履職,不合格的解除聘任資格。
(一)未審出專項方案重大缺陷、檢測監測方案漏洞,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的;
(二)論證意見不規范、不具體、不可行,無法指導施工,經提醒后仍未改進的;
(三)未按要求在系統更新個人信息、備案資料,經督促仍未完成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后續技術支持工作,或出具虛假技術指導意見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河南省、鄭州市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河南省及鄭州市有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鄭州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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